根据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2008)7号文件《关于查处冒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函》和市农委的相关批示,最近沈阳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对法库县某企业冒用绿色食品标志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该企业为当地的知名企业,多年来一直受到消费者的信赖,产品销路很好,但在未获得绿色食品认证,未取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情况下,便擅自在其产品宣传单印制绿色食品标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沈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之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是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一个方面,为规范农产品市场秩序,维护绿色食品生产企业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沈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对其进行了查处,责令其停止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并作出罚款6000元的经济处罚。      
  “三品”是指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无公害农产品,冒用“三品”标志不但干扰了食品市场的经营秩序,而且侵害了“三品”生产企业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个案件是沈阳市农业行政支队成立以来查处的首例冒用绿色食品标志案件,通过此次处罚使我市农产品生产企业对“三品”意识进一步增强,认识到“三品”标志必须经过专门机构认定,取得“三品”标志商标使用权后才可使用。为进一步维护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沈阳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将重点对冒用“三品”标志、超范围使用“三品”标志、超期使用“三品”标志和标志编号印制有误等农产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同时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广大消费者对“三品”的识别能力和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职能的认识,为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向纵深发展、全面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沈阳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